产权又称财产权,指拥有某种财产的权力。产权是一个法律概念,完备的产权包括使用权、决策权、收益权和让渡权。产权经济学的代表科斯认为,灯塔可以是私人建设和私人运营的,而且私人运营往往比政府运营效率更高。但私人只有使用权没有拥有权。
浓雾弥漫的夜晚,一艘行驶在大西洋上的轮船发现前方隐约闪烁着灯光,水手赶紧报告船长:“前方的船发来信号,要我们的船向右转。”船长让他给对方的船回信号,要它向左偏离。信号发出去后,对方的船没有做出反应,气愤的船长再次发出命令,让水手告诉对方说:“我是船长,请你改变你的航向。”这一次,对方回了一个信号:“还是请你改变航向吧。”船长开始愤怒了,他对水手说:“告诉他,我是大不列颠的吉姆船长,让他马上给我改变航向。”信号又发过去了。这时,对方发回了一个信号:“对不起,我是灯塔。”终于,船长命令他的船向右偏离。
作为安全的象征,17世纪之前,灯塔在英国还是名不见经传的。随着水路交通的发达和各地之间买卖往来的频繁,夜间航船事故也频繁发生,这与黑夜中无法预知暗礁有直接关系。然而17世纪初期的英国,只有两座又领港工会建造的灯塔。为了减少损失,私人船主只能自己投资兴建灯塔。不过建造时必须避开领港工会的特权。建好塔后,私营的投资者还需要向政府申请特权,准许他们向过往的船只收费。这一手续是要多个船主联名签字,说明灯塔的建造对他们有益,也表示愿意付过路钱后政府才能批准。私营灯塔都是向政府租用地权建造的。租期满后,由政府收购转给领港工会经营。政府收购灯塔的价格,依据租约年限和地点而定。收购过程中,其中有4座灯塔的收购价格在125000英镑至445000英镑之间。到1842年以后,英国就再也没有私营的灯塔了。
对于灯塔,几百年来,经济学家有许多评论,这些评论均围绕着政府保护产权的思想展开。
传统上经济学者一直认为,灯塔并非有政府兴建。因为,灯塔散发的光芒虽然功德无量,可是船只可以否认自己真的需要靠灯塔指引,或者过港不入;所以,民营的灯塔可能收不到钱。而且,灯塔照明的成本是固定的,和多一艘船或少一艘船无关。因此,灯塔不应该收费,而应该由政府经营。
英国经济学家穆勒在他的《政治经济学原理》中讲:“确保航行安全的灯塔、浮标等设施,也应该由政府来建立和维护,因为虽然船舶在海上航行时受利于灯塔,却不可能让船舶在每次使用时支付受益费,所以谁也不会出于个人利益的动机建立灯塔,除非国家强制课税,用税款补偿建立灯塔的人。”
到了20世纪70年代初,经济学家萨缪尔逊认为:灯塔难以收费是一个问题,但就算是容易收费,在经济原则上也是不应该收费的,所以灯塔由政府建立并不仅仅是因为经营会有收费的困难,这实际上是政府必要的服务职能。他说:“这里有一个典型的例子说明由政府机构提供的一种公共物品。灯塔使生命和货运安全。但守塔人不能伸出手向航船收取费用,或者即使能够的话,对使用它们服务的船只强制实行一种经济收费,也不符合有效率的社会目标。”这一思想是从灯塔的社会作用考虑了政府保护财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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