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管理法规制度

媒体:网络  作者: 
专业号:王军   2008/5/24 15:52:54
一、旅行社的概念:
是指有营利目的,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
二、旅行社的分类:
按照经营业务范围,分为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
国际旅行社的经营范围包括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国内旅游业务。
三、旅行社的设立和变更:
1、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有固定的场所。
b、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c、有经培训并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经营人员。具体指:持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经理任职资格证书》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一名:持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经理任职资格证书》的部门经理或业务主管人员,其中设立国际旅行社的,有总门经理或业务主管人员三名,设立国内旅行社的有部门经理或业务主管人员1名;设立国际旅行社的有取得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专职财政会人员;设立国内旅行社的有取得助理会计师以上的职称的专职财会人员。
d、有符合条例规定的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其中,国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50万元人民币 ,经营入境旅游业务,应当交纳60万人民币质量保证金,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应当交纳100万人民币质量保证金;国内旅行社汪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并交纳10万元人民币质量保证金。
四、申请开办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征得拟设地的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同意,并签署审查意见后,报国家旅游局审核批准。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批准。
五、旅行社的审批期限限为30个工作日。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许可证的60个工作日内领取营业执照。
六、旅行社的变更及其管理:
(1)变更经营范围。国际旅行社申请增加出境旅游和边境旅游业务的,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国家旅游局审批,经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国内旅行社申请转为国际旅行社,国际旅行社申请转达为国内旅行社,应当按照设立旅行社的有关规办理。
(2)变更登记注册地。应当征得负责主管该旅行社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改变后负责主管该旅行社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
七、旅行社业务经营规则:
(1)严禁超范围经营。
(2)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旅游业务,损害竞争对手。
八、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的经营管理:
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选择有关国家和地区依法设立的、信誉良好的旅行社,并与之签订书面协议后,方可委托承担接待工作。因境外旅行社违约,使旅游者权益受到损害的,组织出境的境内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再向违约的境外旅行社追偿。
九、旅行社质量保证金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是指由旅行社缴纳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用于保障旅游者权益的专用款项。保证金属于缴纳的旅行社所有,为现金形式,其他有价证券无效;保证金应保持满额,支付赔偿后,不足部分旅行社须在60天内补足。旅行社终止经营,退还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制度中的赔偿请求人,指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并要求旅行社给予经济赔偿的当事人。赔偿请求人请求赔偿的时效期限为90天,以请求人受侵害事实发生时计算。超过时效的请求可以不予受理。
十、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标准:
(1)因旅行社的故意或过失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旅行社应承担赔偿责任:
a、收取预付款后,因旅行社的原因不能成行,应提前3天(出境旅游应提前7天)通知旅游者,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旅游者已交付款10%的违约金。
b、造成旅游者误机,旅行社应赔偿旅游乾直接经济损失,并赔偿经济损失业10%的违约金。
c、安排的旅游活动及服务质量档次瑟协议合同不符,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应退还旅游者合同金额与实际花费的差额,并赔偿同额违约金。
(2)导游人员违反有关规定造成旅游者损害的,应承担下列赔偿责任:
十一、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概念:
指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对旅行社在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中,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遭受损害应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行为。
十二、旅行社责任保险的客体及赔偿范围:
旅行社责任保险合同的客体,亦即旅游意外保险的标的是旅行社在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中,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遭受损害应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
根据《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第五条规定:旅行社应当对旅行社依法承担的下列责任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1)旅游者人身伤亡赔偿责任;
(2)旅游者因治疗去出的交通、医药费赔偿责任;
(3)旅游者死亡处理和遗体遣返费用赔偿责任;
(4)对旅游者必要的施救费用,包括必要时近亲属探望需支出的合理的交通、食宿费用,随行未成年人的送返费用,旅行社人员和医护人员前往处理的交通、食宿费用,行程延迟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赔偿责任;
(5)旅游者行李物品的丢失、损坏或被盗所引起的赔偿责任;
(6)由于旅行社会性责任争议引起的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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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旅行社与保险公司约定的其他赔偿责任。
十三、旅行社不承担赔偿的三种情况:
(1)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由自身疾病引起的各种损失或损害,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2)由于旅游者个人过错导致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由此导致需支出的各种费用,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3)旅游者在自行终止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后,或在不参加双方约定的活动而自行活动的时间内,发生的人身、财产损害,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十四、旅行社办理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旅游每人责任赔偿限额人民币8万元,入境旅游、出境旅游每人责任赔偿限额人民币16万元。
(2)国内旅行社每次事故和每年累计责任赔偿限额人民币200万元,国际旅行社每次事故和每年累计责任赔偿限额人民币400万元。
十五、罚则:
旅行社违反《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第二条规定;未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到30天,可以并处人民币5000元以上2万无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小于《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第五条规定要求的,或者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金额低于《旅行投何旅行责任保险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基本标准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人民币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旅行社违反《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拒不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3天至15天,可以并处人民币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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